你的理解是错误的。
你前面的内容出自《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在依法通过拍卖方式处分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时,所得拍卖款应当1.首先支付拍卖机构的佣金,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的,应从拍卖所得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然后抵押权人受偿,4.最后是其他债权人受偿(依据主张权益的先后顺序受偿),《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拍卖款余额不够抵押权人受偿的话,亏空部分将成为抵押权人的死账、呆账,其他债权人的权益也将得不到保障(有时候会出现债权人最先提起诉讼,但在受偿时还没轮到他就没钱了的情形,白折腾一场)。
至于你说“竞得人就赚大发了”,我不知道这是从何说起的。但竞得人应当持拍卖公告、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证等资料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将原划拨方式改为出让方式。
司法拍卖裁定做出立即生效。不需要送达被执行人。
法院拍卖属于强制执行,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就不必另行通知被执行人。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拍卖结果在买受人付清成交款后同时生效。对于被执行人法院只施行告知义务。
至于拍卖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