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以公开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