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方。贵公司不是转让方,而是受让方,不是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