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房产,收入会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本金、利息)、法院拍卖费、评估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剩余的部分会返还给债务人。
土地是国家的,所以土地拍卖应该算财政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依法确认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式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前取得的预收款,应待正式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依法确认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本没有收入确认时间的说法,只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确认应遵循如下原则:
1.符合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原则,即确认收入时应满足以下条件:收入的发生时间已确定,收入的金额可靠可衡量,收入与公司的业务活动相关联,相关成本已经被计入。
2.收入来源已经确定,即土地出让合同已经签署,土地转让手续已经完成,土地收益权已经确定。
3.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计算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税率,税款金额应当计入税务机关的银行账户,确认收入。
4.相关成本应该被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如土地增值税、税费(包括代征国有土地使用税的代征税金)、政府性基金、补贴等,确认收入时应减去相关成本。
5.如果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金额不能可靠估计,应当暂时不予确认,待金额可靠后再确认收入。
6.如果存在争议,仍然无法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则应当将争议款项列入负债,并进行相应披露。
转让土地使用权确认收入时间: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适用《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一般规定,即“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收取的款项、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已到、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而应税行为已完成的”,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是否确认收入,税法上都要确认营业税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营业税。
1、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出售土地使用权和出租土地使用权。 2、出售土地使用权属于偶然发生的交易事项,因此出售损益通过营业外收支核算。 例:企业转让某项土地使用权,账面成本2000万元。已提摊销500万元,转让收入3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0年,按5%计算应交营业税。则: 借:银行存款 3000万 累计摊销 500万 贷:无形资产 2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万 营业外收入 1350万 出租土地使用权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因此由此发生的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宅基地分配的方案是否在村民大会通过?如果通过了,则村委会按照方案进行拍卖,拍了多少钱也是合法的。当然,村民要监督村委会对这笔拍卖款的使用,防止被人贪污挪用了。在经济发达的村子里,基本上都采用商业购地的方式来分配宅基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目前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土地出让金!也有一部分财政拨款!土地属于特殊商品!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出让金的一部分按照国家政策分给所有权的集体,个人的那部分只是使用补偿!一部分给区里作为财政拨款形式!除以税收方式上缴国库外大部分是由市里统一使用调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