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解除良种公司与被告熊友平于2011年5月1日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书》,被告熊友平返还双方合同书所涉租赁物给原告良种公司,原告良种公司退回租金2000元给被告熊友平。 法院查明,2011年5月1日,原告良种公司与章瑛、被告熊友平签订了《经营承包合同书》,合同租期一年,签订该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租金8000元(由章瑛与熊友平各付4000元),其中租赁厂房的车间归被告熊友平使用,厂房仓库归章瑛使用。合同约定:“如政府提前收回承包,承包费按实际时间折算,多收部分甲方退回,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因该地块属市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且政府正加紧建设保障性住房。因原告方与被告熊友平未达成协议,故引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期。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现该合同所涉厂房系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且政府正在加紧建设保障性住房,该政府行为成就合同解除条件,原告方提前解除合同,要求被告熊友平返还租赁物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付,但原告方应按实际租赁时间折算租金,多收部分应予退回。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