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业主移动房门60厘米,损人利己必须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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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0 09: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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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居之间应该和睦相处。近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通报一起案件,被告将房门移出60厘米,占用了与隔壁邻居的共同空间,法院判决被告30日恢复正常。

  王是长沙某小区A栋903室的户主。2016年,王隔壁的904室“换了新主人”。然而,新邻居并没有给王带来好心情。新邻居开始装修房子后,王的坏事随之而来。

  903室和904室共用一条走廊,两扇入口门垂直开启,两扇入口门原间隔90多厘米。新邻居李装修时,将入口门由“外开”改为“内开”,向外移出约60厘米,将入口门外约0.6平方米的公共面积改为房屋内部面积,导致两扇入口门间隔仅20厘米。这让王进出开关门时明显不方便。

  在与新邻居多次沟通失败后,王某将新邻居告上法庭。

  经审理,天心区法院认为:根据房屋设计图纸,原告所有903房间与被告所有904房间之间有一堵90厘米的墙。被告在装修房子时,将房子的门平移了60厘米左右。入口走廊属于共同部分,业主无权私自占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停止侵权,排除妨害。

  因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自本判决起效之日起30日内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恢复903房间与904房间的通道正常(根据房屋设计图纸)。

  一审判决后,被告拒绝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天心区法院法官曹淑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的邻近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人们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该是睦邻友好的,不能损害他人和自己。阻止渠道作为自己的行为,将对邻近居民的生活和旅行产生不利影响,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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