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如下:
一、 该房屋位于政和县前街50号,卧室 间,独立厨房 间卫生间 间,房屋质量良好。
甲方提供设施有:
二、租赁期共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圆整(¥ ),交纳期限为每 交纳一次,
每次交纳人民币 圆整(¥ ),首期租金在 年 月 日付清,以后每期租金需提前一个月续交。
四、如果乙方对承租房屋的门、窗、墙壁、走廊栏杆等一切设施造成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
五、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由乙方自付。有线电视费用由乙方直接交给甲方。
六、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 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噪音,影响其他居民生活的;
3、 乙方拖欠租金的。
七、租赁期满前,如甲方或乙方其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对其房屋结构进行任何改动。
九、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乙方在使用电器、煤气不当时所造成的损失或损伤,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一、如遇争议的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处理。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字) 联系方式:
乙方: (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