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租赁双方应当在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a.书面房屋出租合同。 b.房屋所有权证书。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c.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d.经办人的证明文件。房屋代管人出租产权人委托代管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人明确授权其有房屋出租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管人的合法证件; e.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外地人员承租本市房屋需提交户籍地证明其身份。外出事项的证明;有些性质房屋的出租(如机关、事业和公益单位的房屋)需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租用城市私房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