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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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04 05: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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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是政府供应土地的重要途径,其核心在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遏制土地批租领域的不正当行为和腐败现象。自国家实施以来,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推进这一工作上付出了巨大努力。199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随后在2001年,国务院进一步强调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使得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从沿海地区逐渐推广到全国,许多省份如90%以上,甚至一些城市和省份明确规定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据统计,1999年至2001年,全国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显著增长,但整体而言,我国尚未建立起全面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制度,法规统一性不足,各地对土地拍卖的范围、程序缺乏明确规范,影响了其规范运作。为解决这一问题,迫切需要出台统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规定,以加强法制建设。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明确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都要求商业性用地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国务院的多个文件也强调了国有建设用地的公开供应,特别是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今年,中纪委和国务院的廉政会议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要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遵循招标拍卖程序。


对于招标拍卖活动,我国已有《招投标法》和《拍卖法》等法律框架,但针对土地这种特殊的不动产,需要更细致的规定。因此,基于国务院15号文件和相关会议的精神,以及各地实践的总结,国土资源部经过多轮修订和审议,由田凤山部长签署,发布了专门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规定》,旨在深化制度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形成,有效防止土地批租领域的不良行为。




扩展资料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2002 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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