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方。贵公司不是转让方,而是受让方,不是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整体拍卖,全部作为销售收入处理。但是要根据成本配比来分适用各种税目的收入比例。
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可以分为无形资产、不动产、货物,其中作为房屋附属物不可迁移的机器设备视同不动产。
所以首先分清楚各资产适用的税目,再来根据税目计算增值税及附加。
如果不核算清楚,那么就按照从高适用税率原则进行征收。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目前各项税收文件中均没有保障性住房可以不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北京市对保障性住房的土增税政策中,有如下两点与对商品房的要求不同:1、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增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而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2、纯保障性住房在土增税清算时可不提供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增税清算鉴证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没有配建商品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在清算时可不提供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