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以一定年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物公开举行拍卖的活动,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期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的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充分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排除了种种主观因素,避免了“暗箱”操作,是公开的、完善竞争的土地市场。使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已逐步成为目前城市建设用地最主要的供地方式之一。 由于时常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自然涉猎有关招标、拍卖的书籍和资料,但笔者发现有些书籍对拍卖底价和起拍(叫)价的内涵界定不清。如:有的书刊将拍卖底价亦称为起拍(叫)价。为了不误导初次涉及拍卖领域的同仁和读者,笔者翻阅了有关的专业书籍和法律法规得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底价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出让的主体)在土地拍卖之前确定的最低控制价格,若低于该价格则不可出售。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拍卖法》第28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拍卖法》第50条第二款又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拍卖。”而起拍(叫)价:是拍卖前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起始(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