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以物抵债,对方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局不给过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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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02 07: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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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法院强制执行以物抵债,说明对方已经无力金钱给付还债,因此对方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也是很正常,此时以物所抵的债,是不含有土地增值税这一块的,当事人拍下该房产,如要过户,就应该承担土地增值税。
这个道理,就像拍卖一辆无牌照的汽车,拍下的人不能让原车主支付车牌费用一样。
以物抵债是指在民商事案件的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价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结束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执行措施。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什么?

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扩展资料:
与其他税种相比,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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