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甲公司所有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经估价后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公司在拍卖公告中明确不动产过户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李某在竞买中拍得该不动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后,向税务机关了解到,按相关税法规定,不动产出售人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买方只缴纳契税。为此,李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费不应由其承担。
[析案]对经法院委托拍卖的不动产过户税费由谁承担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买卖时过户税费负担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拍卖成交后过户税费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分别由出售人和买受人承担;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税法有规定,但在不影响国家税收入库的情况下,对税收负担作出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拍卖公司在拍卖公告中已明确过户税费的负担,竞买人拍得该不动产后就应承担所有过户税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从我国税法制定的目的看,税法规定了不同的主体负有不同的纳税义务,是为防止在不动产交易时,出让人与买受人因纳税产生分歧,给双方明确应缴纳的税种、税率及纳税主体等,是从国家利益出发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主体逃避纳税义务;其次,税法属于行政性法规,虽具有管理性、规范性、强制性特点,但因其以金钱给付为标的,故而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由他人代为履行;第三,虽然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税种、税率及纳税主体,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主体与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对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本案中,拍卖公司是依据法院委托拍卖合同实施拍卖活动,在不动产拍卖时对成交后纳税问题与竞买人通过拍卖合同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因而该不动产拍卖成交后李某应承担所有过户税费。梁春林 吕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