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是指没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开发又不符合允许转让的条件,而导致土地被闲置的情况。这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国土部门甚至可以依法无偿收回。
持有土地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开发到一定程度后可以依法转让的情况。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工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出让合同的效力及于转让后继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者。
毛地出让违反的法律依据:
1、违反《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四、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的规定。
2、违反《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的规定。
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
《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政策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三、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房地产用地出让行为……省(区、市)国土资源止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招拍挂出让公告的审查,对发现存在超面积出让、捆绑出让、“毛地”出让、住宅用地容积率小于1、出让主体不合法等违反政策规定的出让公告,及时责令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公告,重新拟定出让方案。违反规定出让的,应责令立即终止出让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