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二手房交易税费 1、营业税(卖方):财政部、国税总局2008年12月30日联合下发通知,二手房营业税新的执行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政对此前购房需满5年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放松: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卖方):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①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②未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 3、契税(买方):普通住宅成交价的1.5%,非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3%由买方承担; (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1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宅) 4、交易费(各半):6元/平米,双方各付一半; 5、印花税(各半):成交价的0.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6、登记费(买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7、土地收益金(卖方)(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8、核档费:50元/宗。 9、评估费(买方) 评估价×0.5% 评估公司 10、中介费:(协商)各个中介公司收费标准不同,建议您以中介收费为准。 这些费用也是可以跟卖家协商的,比如全部让卖方包掉,当然那样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赠予的话: 除了免缴个人所得税,应交赠与公证收费价和0.5%的评估费,是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就是说房屋价值10万,就要收取2000元公证费。另外换房照时候还有3%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及少量产权登记费。 办理赠与还是相对省钱的,如果是过户费用就更高。(但是房子再次过户的话,就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怎样办赠房手续呢? 1) 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2 )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3 )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4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过户申请书;(2)身份证件;(3)房地产权证;(4)赠与书及公证书;(5)有关税费的收据。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