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5.3.1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可以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5.3.2 确定底价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出让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5.4 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摘自《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