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从您叙述情况来看,老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由该女儿继承,至于能否继续承包,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至于耕地则未提及。村集体可依照有关程序收回土地。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