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规定。但《合同法》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了一些规定,规定不定期租赁时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当房屋无法使用或者
难以使用时,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提前解除合同。
在以下情况下的,只要有其中一条,就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的;
(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三)当事人一方有合理原因确需变更或解除的;
(四)当事人一方失去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资格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有固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出租人是否有权提前收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出租人就必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继续履行合同了。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租赁的房屋;擅自破坏租赁的房屋、改变结构、改变用途,或者拖欠房租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终止合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