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知道的司法解释

  • 租办
  • 2024-05-04 20: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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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6条的理解适用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规定是针对《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作出的解释。
“知道”是指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某种状态(某件事、某种道理等);如出租人在转租合同上签过字,就可直接证明其“知道”。
“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推定,是指按照一般人的普遍认知能力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应当知道某种状态。如虽然出租人否认自己知道转租一事,但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每天都到出租房中聊天,与承租人、转租人都是好朋友且天天在一起。而转租后该房内各方面都发生了改变,因此按一般人的判断即能推断出出租人对于转租一事“应当知道”。
当然在现实中对于“应当知道”属于法官的主观判断,而各人的判断基础不一,因此结论各异也在所难免。再加上这也是“人为因素”最好发挥作用的地方。你认为“应当知道”,我偏认为“应当不知道”。
知道上述原理,即可进行有针对性的举证。
【拓展资料】
执法与司法
广义上说,执法包含司法,但严格说,实践中二者是有区别的,主要应有以下几点:
1、司法必须独立,公正至上,主要为被统治者服务,活动范围狭;执法不能独立,效率至上,主要为统治活动服务,活动范围广。
2、执法不过是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法律;司法则不然,职能要广泛些,如司法审查职能、造法职能等。
3、执法实行首长负责制,司法实行法官负责制。
4、二者适用的法律程序区别很大。
5、司法是被动的,执法是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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