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座落地址 。
第二条 房屋名称、规格、等级、间数、面积、单价、金额、地面质量(见下表)
房屋名称(楼、正厢、平、厦) 规格 等级 间数(间) 面积(平方米) 平方米单价(元) 年租赁金额(元) 门数
窗(砖、水泥) 地面质量(土、砖、水泥)
第三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四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五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
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甲方应出具收据。租金在当月 天内交清,交租金地点在 。
第六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合同的解除。
1、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放弃购买,甲方如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得乙方同意,但也应通知乙方。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七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的 %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 元。
3、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如租赁房发生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收据抵销租金。
4、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由甲方负担。
5、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 %计算。
第八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 月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履约金(如乙方付有履约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
2、租赁期间,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由乙方负担。
3、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 %计算。
4、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
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5、租赁期间,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窗,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经房屋修缮管理部门批准方能施工。乙方在租用房屋内装修墙窗的格、花、板壁、电器等物,在迁出时可一次折价给甲方,亦可自行拆除,但应恢复房屋原状。
6、租赁期间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乙方的全部物件。搬迁后 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九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交 市 (县)房管局、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出租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承租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