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首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果你未经出租人同意即装饰装修房屋,出租人有权要求你恢复原状或赔偿。其次,民事答辩状作为专业的法律文书,建议你委托专业的律师代为撰写为妥。
审查房屋的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状况、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1)必须写明租赁房屋的确切位置
房产证上记载的房屋地址应在租赁合同中详细列明(注意笔误);对于未竣工的房产,一般需查看当地地名委员会颁发的门牌号码登记证明书,确认门牌号码;对于租赁办公楼作为注册地址使用的,尤其要注意实际楼层和合同记载的楼层是否一致,以免因此形成注册障碍。
房产位置以及共用的通道、楼梯、附属设施等,同样建议在附件的房产平面图中予以明示,便于日后相邻关系的处理。
(2)租赁面积的计算方法(使用面积还是建筑面积)
租赁建筑面积必须明确,这通常为物业费等的计算基数。
对于出租物业已有房地产权证或业经法定机构出具测量报告的(常见于房屋、写字楼、厂房、商铺的整体租赁),合同双方最好将房地产权证或测量报告上所记载的建筑面积约定为租赁面积,并将房地产权证或测量报告作为合同附件;对于出租物业未有房地产权证或未经法定机构出具测量报告的(常见于商场、写字楼的部分租赁),合同双方最好共同聘请一家中介测量机构对租赁面积进行测量,并共同派代表参与测量的过程。在测量结束后,合同双方代表应就测量结果进行确认,并将测量报告、测量图表等作为合同附件。
当然双方也可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误差的处理方式。
(3)房屋结构及用途/使用性质
除查看与房屋产权证所做的登记是否一致外,还需明确房屋的具体用途,除了大类的住宅、办公、工商业、仓库等类用途,建议明确具体用途,因为公安、消防、环保、城管等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有一些特殊的要求等等,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承租方能按该用途使用房屋,否则需要向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4)房屋交付时的装修状况及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状况最好以制作附件的形成加以明确,对附属设施、设备能否拆除、改建或者添设,租赁期满交还时的具体要求等均应明确。如果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那么尽量明确装修或改造的条件及装修或改造的标准,并应明确租赁期满时或者合同提前解除时如何处理。
实践中,争议发生时,装修损失的赔偿或补偿往往是争议焦点,如有只依赖于合同双方的举证及或者需发生新的鉴定评估费用等等,费时又费力。因此,建议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损失的计算标准,装修损失=装修原值÷租赁期限总月份×剩余租期(不足一个月按1个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