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焦点!北京新政应对押金租金纠纷问题

  • 租办
  • 2024-02-27 17: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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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研究起草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及租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应当由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如果单次收取的租金金额超过三个月,超额收取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并明确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押金应当由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征求意见稿严格执行《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进一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账户主体,规范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业务流程。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招标选定的银行设立全市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账户、押金管理及相应租金。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监督管理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监管银行进行招标。

  征求意见稿规定,押金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存入押金托管账户。租金方面,租金金额单次收取超过三个月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存入租金监管账户。其中,三个月的租金在一天内转入房屋租赁企业账户,其余租金按月转入,每次转入的租金金额为一个月的租金。

  为了保证押金和租金的及时退还,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一个工作日内,房屋租赁企业应当提出押金和租金退还意见,明确是否扣除押金或租金以及拟扣除的费用明细。承租人同意退还意见的,按照退还意见退还押金和租金;承租人不同意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为了加强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一方面明确了当事人的查询渠道,规定承租人可以通过合同备案号等信息查询自己在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账户中的金额;另一方面,明确加强执法监管,规定未履行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或者日常监管中存在经营风险的,可以暂停将租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拨付;未按规定履行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或者未按规定退还剩余押金和租金的,依照《北京市住房租赁法》进行处罚款。

  另外,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在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等方面使用数字人民币,确保租赁当事人的押金、租金安全。

  中介行业协会秘书长赵庆祥表示,《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及租金监管暂行办法》是《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有效预防住房租赁纠纷、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促进住房租赁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依法维护租赁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据投诉统计,押金租金纠纷占住房租赁纠纷的70%以上。此外,住房租赁企业的“雷霆”大多是因为押金租金的沉淀形成了“资金池”。北京市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北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该能够预防和解决大部分住房租赁纠纷,促进住房租赁企业商业模式的转型升级,促进住房租赁中介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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