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不可以提高房租的,因为你合同还没有到期.如果合同到期的话是可以的.
1、既然房产证是两份,也就是说事两个房主,这样,签订一份租房协议是不行的。因此,对房屋收回这一事实,还不能完全运用协议来作为依据。
2、你的协议写得很不好,又不详细,所以乙方因河房主产生矛盾,欲退房,这种情况在协议里面没有相应责任的条款。因此也谈不上“违约”问题。
3、正因为上述两点,所以另一房主要收回房子,只能与你以及租赁者重新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请求当地政府协调。
4、如果硬要说道“违约”,出租房有违约行为。
丙方需支付9月份的租金,因为丙在9月1日才告知乙取得该房子的所有权,乙、丙合同终结的时间为9月1日,所以丙应支付乙9月份的房租2000元。若丙提前通知乙合同于2003年9月1日该房产的所有权发生改变,合同终止,则不需支付9月份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