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 合同编号:
承租人: 签订地点: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 ,间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人民币(大写): 。
第四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1、承租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全部租金的 %,计人民币(大写): 。2、承租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租金的 %,计人民币(大写): 。
第五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采暖费、电话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 ,但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损害公共利益或对相邻关系产生不利影响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1、房屋租赁期间,如承租人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水、电、采暖系统故障的,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2、除本条第1项约定外,承租人负责承租房屋的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原有结构。如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必须取得出租人的同意。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或增设的他物归承租人所有,但承租人必须按照出租人的要求予以拆除并恢复承租房屋的原状,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第九条 出租人不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超过7日的;
2、承租人未及时、足额交纳本合同第五条各项费用的;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分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的;
5、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的;
6、承租人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年 月 日。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承租人未按约定维修出租房屋,应当赔偿由此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3、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当按照租金总额1%的交纳违约金。4、其他约定:
。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提交出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出租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承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以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出 租 人
出租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 租 人
承租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