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租赁双方持所需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当事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5天内,持租赁合同和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租赁的,应在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5天内核发房地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并通知税务机关。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则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租赁合同和有关证件退还给当事人。
有房主本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办理查询手续,可以开具住房情况证明,收费80元。
我国对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即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登记备案的具体程序:
1、登记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受权出租的证明。
2、主管部门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二,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的房屋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
第三,审查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完备;
第四,审查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租赁政策;第五,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缴纳了有关税费。
3、房屋租赁申请经协调、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果所租用房屋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如果所租用的房屋是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则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