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客未经你同意私自撬锁,损坏租赁物,你可以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未经你同意,私自改变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以及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并且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租金,你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其解除合同要求其腾出房屋,对方拒不腾房的,可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令其腾房。
你经通知解除合同,并限期腾房,在规定的期限(30日)对方既不提出异议起诉到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也不腾房,即视为合同已经解除,你就有权收回房屋。收回了房屋,你当然有权打开自己的房门。不过房子里的东西是人家的,不会因为你们的约定变得无主,所以,你必须在打开房门时,找公证人员进行清点,否则,会引起争议,招来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对方如果没有支付所欠的租金或赔偿损失,你也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把对方放在租赁屋内的财产,叫法院清点查封或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