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法的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担保法解释的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此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抵押仍然适用。即使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那也只是在同等条件下,在此题中,王某与信用社合意35万元,张某只愿意出30万元,并非同等条件,因此,张某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并不能以30万元购买房子但可主张租赁合同仍然对信用社有效。
2、乙公司行使的是建筑物优先权。但行使优先权的范围只能是与所欠数额相当。本案中一个是5亿元,一个是8000万元,乙公司有滥用优先权之嫌。应当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是以2、3号楼进行拍卖的话,该优先权先于建设银行的抵押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