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试题答案,该题是浙江省2009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 租办
  • 2024-04-25 06:14:36
  • 0
  • admcpc198

你好,
1、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乙和丁之间的租赁关系。
2、如果合同对支付租金日期有明确约定的,超过约定期限,甲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丙不一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丙办理了过户手续的话,应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乙未做表示的行为视为对优先购买权的放弃。
4、不能要求丙迁出房屋,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5、丙不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甲对乙的权利不能直接由丙承受。

擅自转租房屋合同解除权如何行使?

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将房屋租赁合同交给房管部门备案,之后,曹某即将房屋交付给陈某使用。
2011年,陈某外出经商,遂将该房屋转租给其朋友占某使用,并由占某支付租金。曹某认为陈某违反了不得转租的约定,要求收回房屋。但陈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陈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第一种观点认为:曹某和陈某已在合同中约定“所租房屋只准陈某使用,不允许转租”,而陈某擅自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使用,违反了法律和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侵犯了出租人应享有的权利,因此,出租人曹某有权解除该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未经曹某同意,就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应当认定该转租行为无效。而曹某与陈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曹某无权解除合同。
【评析】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发生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情况,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掉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双方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中,陈某和曹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定了“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的条款,陈某在长期不需要租赁的房屋时,完全可以与曹某协商解除合同,但其擅自将租赁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使用,违反了曹某应享有的权利,因此,曹某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的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上一篇:房屋租赁协议书怎么写?
下一篇:个人租房合同范本是怎么写的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