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1个部门关于支持来宾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涉及公积金抵押贷款、住房补贴等18项措施。
实行契税补贴、税收优惠
文件建议实施契税补贴政策。2024年,继续开展契税补贴活动,在市级范围内购买一手房(停车位),按所缴契税的100%发放购房补贴,二手房按所缴契税的50%发放购房补贴。
居民对购买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给予退税优惠。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起,同一城市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有住房出售后一年内再次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出售现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退税优惠。新购住房额度大于等于现有住房出让额的,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额度低于现有住房出让额的,按照新购住房额度占现有住房出让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完善二手房“带押过户”流程。推动来宾市商业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实现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简化办理流程,增加“带押过户”业务的宣传引导。
该文件还建议改进购买住房的方式。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起,购买新商业、办公(公寓)物业,购买新商品房,完成商品房合同登记和契税缴纳,2024年义务教育初级新生需要排队入学。
全面实施“交房即交证”。深化信息共享整合,逐步开放登记业务数据桥梁,实现房地产项目建设、审计、竣工验收、登记成果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房地产权研究和土地、规划、房地产测绘流程在竣工联合验收前,实施“多测量一体化”、在“联合验收”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支付支持
同时,来宾市还将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新预售商品房首付款。来宾市公积金存款人及其配偶在来宾市(含市级、兴宾区、工业区)内购买新预售商品房并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委托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资金转入售房公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支付首付款。
提高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数量的识别标准。居民家庭(包括贷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包括市、兴宾区、工业区)贷款购买商品房,家庭成员在市(包括市、兴宾区、工业区)无成套住房,无论是否使用贷款购买住房,在市商业银行按第一套住房实施住房贷款政策。
同时,首套住房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分阶段调整。自2023年10月1日起,来宾市首套住房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至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少60个基点。后续评估期内,来宾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同比环比上涨3个月的,从评估期下一季度起恢复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实施差异化住房贷款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居民家庭,第一套住房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20%,第二套住房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第一套住房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二套住房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不少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个基点。
鼓励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序调整。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按照社会化、法治化的原则,与贷款人独立协调变更合同规定,或者用新的贷款代替原股票贷款。
房地产保险企业金融信用修复支持问题
来宾市还规定,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延长房地产企业股票融资。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健全治理、重点关注主营业务、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步发展,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在确保债权安全的情况下,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企业根据商业原则独立讨论,积极支持股票贷款延期和调整还款安排,促进项目的完成和交付。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股票融资可允许超过原规定的一年。
分阶段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支付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起,对于市场化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支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可销售房屋作为担保。
落实土地资金支付优惠政策。推进土地使用预申请制度,投标土地担保金最低支付比例为起始价的20%,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土地交易总价的50%,余款可分期支付,最高支付期限不超过一年。
支持项目开发建设。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将转让但未建成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改造用于住宅等用途项目的建设。
改进项目审批服务。从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转让合同签订后,可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出让合同支付一期土地出让价款后,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采用“容缺承诺制”,分阶段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可提前办理。
加快“商业改造住房”调整。鼓励依法将符合居住条件的非住宅商品房改造为具有居住特色的住房,加快商业改造住房项目审计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受理期限。
完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加快新出让地块配套设施总体规划,明确新出让地块周边道路建设规划。加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建设,鼓励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和交付。
支持有问题的房地产保险企业的金融信用修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恢复建设,商品房恢复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重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动履行,积极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务,可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声明信息,及时反映企业经营信用状况。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正常的公司融资标准审查重组或保险公司的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