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这份名为《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旨在对2008年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提及的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进一步予以明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份2008年发布的通知中曾规定,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但通知并没有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作具体限定。这一优惠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若符合下列情形,则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夫妻离婚,因涉及作为共有财产的住房分割过户的———暂免征增值税;
3.无偿将个人住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暂免征增值税;
4.无偿将个人住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暂免增值税;
5.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暂免征增值税。
若符合下列情形,则可享受免征或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且该产权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个人因离婚原因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