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遇政策限购,买方以无资格购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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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0 08: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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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政策性调整,如果买房人因此无资格买房,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不可抗力。
这样的案例在法院有不少,可以到法院咨询一下,就明白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
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
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限购而解除购房合同能索赔吗

给您一个最高院公布的案例,希望对您有帮助:
问:2010年,张某通过房屋中介,与产权人李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由于当地二手房市场价格不断上涨,李某意欲反悔,便多次找借口拖延时间,未协助张某办理产权过户续。后当地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细则出台,按限购政策张某丧失了购房资格。现在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其损失,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为遏制当前部分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过快,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由于相关政策不断升级且陆续出台,实务中因合同订立、履行等遇到阻碍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有的还诉至法院。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妥善处理。本案中,由于张某被认定为限购对象,不具备购房的主体资格,人民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应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过,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分析,张某作为守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李某也依约履行,双方完全可以在政策出台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目的就能够实现。因此,对张某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主张虽不能支持,但是张某主张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所受损失的合理诉求,人民法院还是应当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予以保护。
如果一开始就隐瞒了自己被限购的情况,那么卖方完全可以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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