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细化了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管理规范、期限、金额、用途等要求,明确了2024年底前,对于经营规范、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性的基础上,除了向物业本身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外,还可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集团控股企业(含并表分公司)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偿还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股份制企业(含并表分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的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将指导商业银行密切关注《通知》的要求,依法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平等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以下是整篇文档: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国有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经营性房地产贷款的作用,满足房地产行业合理的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业务管理规范
本通知所称商业房地产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具有竣工验收、完成房地产权证书并投入使用的商业房地产企业法人发放的贷款,以商业房地产为抵押,实际用途投资于房地产本身或与房地产相关领域。商业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中心、购物中心、商业中心、办公楼、酒店、文化旅游房地产项目等,不包括商品房、租赁房屋。除本通知所称商业房地产贷款外,其他贷款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坚持依法合规展览业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社会化、法制化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本通知规定的经营性物业贷款应纳入房地产贷款统计数据。
经营性物业贷款的贷款人应当依法设立,贷款物业应当产权明确,无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经营性物业贷款的贷款人可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经营期间与物业本身有关的经营性融资需求,以及更换贷款人建设或购买物业形成贷款、股东贷款等,不得用于购买土地、新项目或其他约束性领域。经营性物业贷款在发放前应当明确贷款用途。到2024年底,对于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家商业银行也可以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偿还企业及其集团控股企业(含并表分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的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贷款人及其集团公司的经营情况、评估价值、偿付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及时调整经营性物业贷款额度。原则上,经营性物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物业评估价值的70%%。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化原则,与贷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贷款到期日至少应先于物业产权证到期日5年。
商业物业贷款的第一个还款来源应为贷款物业本身的营业收入。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合同中与贷款人约定资本管理账户,贷款物业的经营收入原则上应当进入账户,优先偿还贷款本金。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物业经营收支的监测,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商业银行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以承贷物业为抵押。结合第三方评估企业价值评估,认真确定物业评估价值。贷款人与承贷物业实际经营管理主体不一致的,可以将承贷物业实际经营管理主体作为共同贷款人或连带责任担保人。
三、加强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将经营性物业贷款纳入借款人及其集团客户的统一信用管理,加强贷款审计、发放和收回的全过程管理,有效维护信贷资金安全,支持通过银团贷款降低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进行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查,科学区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集团控股公司的风险。贷款物业有共同产权人或者第三方权利人的,应当在贷款前取得书面同意。
商业银行应加强贷款管理,防止贷款被挪用;及时跟踪评估物业经营和价值,严格监控贷款人和企业集团经营、财务、信用、担保、融资变化等重要信息,全面了解影响贷款安全的各种风险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缓解和保全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分支机构要加强经营性物业贷款管控,指导督促商业银行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依法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平等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