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部分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规定》和《重庆市房地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修改《重庆市关于部分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规定》和《重庆市房地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1、对《重庆市关于开展部分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
(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税住房的记税价值为房屋交易价格”。房产税暂按房屋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时机成熟时,以房屋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修改为“应税住房税率为0.5%”
(三)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应纳税额=应纳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价格×税率修改为“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价格×70%×税率”。
(四)第六条第二款将“购买的独栋商品房、高档住房免税面积100平方米”改为“购买的独栋商品房、高档住房免税面积180平方米”。
(五)在第七条中加入一款,作为第四款:“(四)市政府认为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修改《重庆市房地产税征管实施细则》
(1)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应税住房的记税价值为房屋交易价格”。房产税暂按房屋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时机成熟时,按房屋评估价值纳税。”
第八条修改为“应税住房税率为0.5%”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税应纳税额计算”。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纳税建筑面积=应纳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价格×70%×税率。”
(四)第十条第一款“购买的独栋商品房、高档住房免税面积100平方米”改为“购买的独栋商品房、高档住房免税面积180平方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至本决定实施前,按照上述调整后的政策实施。
根据本决定,《重庆市关于开展部分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规定》和《重庆市房地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并再次公布。
重庆市对部分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改革暂行规定
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的修订》〈重庆市对部分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改革暂行规定〉和〈重庆市房地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修改决策 根据2023年9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修改》〈重庆市对部分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改革暂行规定〉和〈重庆市房地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修改决策 根据2024年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修改》〈重庆市对部分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改革暂行规定〉和〈重庆市房地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修改决策)
为了调整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的住房消费,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第十三六次常务会议的有关精神,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部分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目标
(1)试点采用分步实施的方式。第一批纳入征收目标的房屋有: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房。
2.个人购买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价格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房平均建筑面积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无户籍、无公司、无工作的个人在重庆购买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普通住宅。
新购房是指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购买的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新建商品房的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时间为准,存量房的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为准。
(2)未纳入税收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和多套普通住房,将及时纳入税收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产权所在地的,或者产权不确定、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理人或者用户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同的,共有人应当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基础
应税住房的记税价值为房屋交易价格。房产税暂按房屋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时机成熟时,以房屋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
一旦独栋商品房和高档住房纳入应税范围,如果没有新规定,无论产权是否发生变化,都是纳税目标,其记税交易价格和适用税率不再发生变化。
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照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应税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房地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建筑面积=应纳税建筑面积=应纳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价格×70%×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2)计算免税面积。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扣除一套应税住房的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实施前拥有的独栋商品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购买的独栋商品房和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购买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扣除应税住房。
重庆市无户籍、无公司、无工作的个人应税住房,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和缓缴税款
(1)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2)无户籍、无公司、无工作的个人在重庆拥有的一般应税住房。纳税人在重庆有户籍、企业、工作要求的,从当年起免征税款。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原缴纳的税款。
(三)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确实难以纳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四)市政府认为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其他情形。
八、征收管理
(1)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取得房屋的次月。应纳税额按年计税,不足一年按月计算。
(二)住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三)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有关信息。
(四)房地产税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房地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屋的建设和维护。
十、政策措施
(一)近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房交易建筑面积均价按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2)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屋交易价格比较制度,评估各种存量个人房屋,成为税务记录标准值。存量房屋交易价格明显较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税务记录标准值纳税。
(3)财政、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生态资源、公安、市场监督、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共同建设房地产信息平台和住房信息系统。
(4)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房地产税征收控制机制。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得办理产权转让等有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除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的房产税纳入个人信用调查制度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12、本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