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集体土地入市 集体土地入市和不入市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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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21 0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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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集体土地房屋法院可以拍卖吗?

属于集体土地,房屋法院可以拍卖房屋,但不能拍卖土地,土地是国家的,他无权拍卖土地

二、集体土地入市和不入市区别?

集体土地入市就是可以买卖,不入市就是不准买卖,这是有原则性区别,是土地管理法赋予的权利,土地市场实行国家一级垄断市场,无论价格和范围都是国家规定的,原来集体土地不准入市,今年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条款有了新内容就是集体土地工业用地可以入市。

三、法院拍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产能过户吗?

法院拍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产能过户的。

房产过户准备资料

1、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2、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四、集体土地拍卖流程?

集体土地是不能拍卖的,集体土地不能买卖和非法转让。

五、法院拍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可以吗?

法院与相关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镇政府的批准)

1、法院查封拍卖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及其附着物时不能直接处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法院对处理集体土地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需经与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才可以裁定予以处理。

2、法院与相关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应当告知权利人到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再进行公开拍卖,债权人享有优先权,这时土地使用权方可与房产一起变更。

六、集体土地拍卖怎么处理?

集体土地是不能买卖和非法转让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

七、村集体土地拍卖流程?

10一、提出申请

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

2、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二、审核、登记

1、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2、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信息发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5、自愿协商县、乡(镇)土地流转服组织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6、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7、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镇)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归档备案

八、集体土地入市要收配套费吗?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集体土地入市现象逐渐增多。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却以收取配套费的名义,变相限制了土地的正常流转。

这种做法不仅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九、集体土地入市后所有权归谁?

集体土地入市后所有权仍然归集体,因为入市交易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及物权,只是一种权利,不是物品,土地所有权不会变化,仍然归集体所有,土地是建设的平台,建筑物归个人,就是入市交易了只是盘活了土地,土地的性质是不会变的。

十、有集体土地证没有房产证,法院有权拍卖吗?

没有问题。只要有集体土地证,该房产就是合法的,没有房产证这是可以补办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农村住房的拍卖,竞买人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特别是城镇户口的,不得参与竞拍。

法条链接:最高法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讨论稿)》第15条第2款

“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解析:

最高法指导性意见是: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即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成员;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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