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及各地政策均未给棚户区一个明确的标准,国务院25号文也仅说棚户区是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
但其外延和内涵都不是十分清楚。但对城镇棚户区的概念界定、认定标准、认定依据和认定程序,各省都制定有明确的认定细则,基本框架类似,只是某些方面会有一些差别。
两者除了概念性质不同以外,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
第一,强制性不同:
(1)棚改实施过程中,因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对于少数不服从改造的,可以通过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程序等强制执行;
(2)旧改则完全遵循自愿原则,必须百分之百的业主同意方可拆除动工。
第二,配建要求不同:
(1)棚改除满足拆迁安置需要外,其余住房均配建为人才住房和保障型住房,且坚持以租为主,根据辖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情况,确定租售比例;
(2)旧改则按规定比例配建,无全部配建保障房的要求,可建商品房。
第三,改造程序不同:
(1)棚改没有明确规定,现实情况是参照城市更新或者政府征收程序进行,棚改项目的确定、权利人信息公示、异议处理等内容并无章可循;
(2)旧改则对程序有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意愿征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方案、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实施主体确认、回迁安置等等。
第四,补偿标准不同:
旧城改造补偿标准:
1、永久性建筑按照拆除一平方米补偿一平方米住宅以此进行产权转换。
2、(国道)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7平方米新建筑。
3、(村道)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65平方米新建。
4、如果上述情况的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5平方米新建筑。
5、瓦房补偿标准按照拆1平方住宅补偿1.5平方住宅进行产权转换补偿。
6、临时建筑补偿标准楼顶砖墙铁皮顶按每平方300元进行补偿,而楼顶钢架铁皮顶按每平方200元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