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颁布了《长乐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办法》。
根据《实施细则》,人才购房补贴按1型保障对象150万元、2型保障对象80万元、3型保障对象50万元、4型保障对象20万元、5型保障对象10万元、6型保障对象5万元给予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4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30%。每半年受理一次,申请人每年4月、10月按规定申请购房补贴资格。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3年6月27日至2026年6月27日。
六类保障对象分别是福建省高层次特殊人才和A类人才;福建省高层次B级人才、C类人才,福州高水平D类人才;福州高水平E类人才、全日制博士生、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福州高水平F类人才、长乐区高水平G类人才、全日制硕士、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
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包括:1。人才必须在长乐区定居(其中省级高水平特殊人才、外国人才、台湾、香港、澳门人才不受结算限制)。
2.人才所在企业必须在长乐区注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是长乐区财政收入的我区公司。其中,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必须为长乐区公司。
3.人才必须与公司签订合同,以用人公司名义在长乐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申请时处于缴纳状态(人才与公司签订合同,以用人公司名义缴纳福建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福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必须以用人公司名义在长乐区缴纳工资个人所得税满3个月,申请时处于缴纳状态)。
4.人才必须经福建省特别认定,A、B、或福州DC人才,或福州DC人才、E、F类人才,或长乐区G类人才,或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或初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
5.人才以家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相同)为单位申请。夫妻双方都符合条件的,享受一次。申请家庭离婚的,离婚时间为2年。
6.人才保障家庭未享受省、市、区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房改房、集资房、公共住房、人才房、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等)。人才保障家庭享受省、市、区相关租赁优惠政策(包括酒店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人才租赁补贴等)的,自签订购房合同本月起撤销原实物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7.人才保障家庭在长乐区无自有住房,申请前5年内(自申请家庭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备案之日起计算)在长乐区无商品房买卖行为。
实施办法要求,在政策期限内取得购房资格证书后2年内购房的,人才应当及时申请购房补贴。现行有效的其他人才住房政策,除政策要求外,按照“高优惠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2、3、4、5、6型保障对象按约定承诺享受政策后,再次在航空航天工作10年以上,承诺服务期自购房网上签约之日起按月计算。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需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购房补贴发放协议,明确10年的服务年限和上市交易限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签约情况通知区房地产登记交易市场;区房地产登记交易市场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在房地产产权证上注明房屋性质和上市交易限制时间。
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房屋,10年内不得挂牌交易、出让、赠与、交换、抵押(抵押除外)。服务期满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区房地产登记和交易市场办理终止限制的有关登记。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不受理人才购买的交易、转让、赠与、交换、抵押申请(法院判决除外)。购房补贴购买的房屋在限售期内由法院拍卖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