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住房安全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振兴使用存量安置商品房和安置住房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释。
为丰富连片旧改、城中村改造和市政项目征收安置住房,有效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拓宽补偿安置渠道,促进房屋征收安置,有效振兴城市大型安置商品房和出让地安置住房,1月12日,福州发布了《进一步振兴使用存量安置商品房和安置住房实施意见》。
根据《意见》,鼓励被征收人将安置面积提高到105平方米以上(含105平方米),根据安置商品房或配置安置房项目的不同位置,对市场评估价格给予不同标准的折扣。1.选择购买二环以内项目的,增加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计价;2.选择购买二环、三环之间项目的,增加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的95%计价;3.选择购买三环以外项目的,增加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价。
根据《意见》,增加面积部分优惠价格低于对接价格的,按对接价格计价。被征收人正常安置105平方米以下(不含105平方米)户型的,按对接价格计价。被征收人选择将安置面积增加到105平方米以上(含105平方米)的商品房和配套安置房项目的,按照《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荣正办)(荣正办)的规定,增加面积部分层次系数差价〔2021〕11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在安置房使用方面,所有安置房均可用于鼓楼、台江征收项目;仓山、晋安征收项目仅限于仓山、晋安区安置房的使用。大户型房屋价格评估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同时,如新建商品房价格指数年度波动范围超过± 5%,则适时启动重新评估。
《意见》有效期为5年,明确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新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优惠政策适用的安置住房是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安置商品房和出让地安置住房项目,面积超过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
此外,1月23日,福州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各类安置房对接使用的补充意见》。《补充意见》明确,由于规划调整,原签约安置房未建安置房的,原则上按周边两公里内与“原安置房”相同区位补偿指导价的安置房对接价计算“原安置房现对接价”。周边两公里内无相同区位补偿指导价的,按周边两公里内安置房对接价加化解房屋项目与参考安置房项目区位补偿指导价的价差计算。原安置房征迁时点未规定对接价格的,“原安置房征迁时点对接价格”按征迁时点项目所在地土地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和征迁时点安置房建设安全成本计算。
根据福州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1月22日发布的数据,2023年1月至12月,全市新建商品房销售网签115994套(间/套),同比增长8.26%;销售面积816.7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9.76%;其中,住宅销售5644套,同比增长7.90%、销售面积572.4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9.22%。二手房成交59739套,同比增长35.97%;成交面积546.9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0.65%;二手房成交45201套,同比增长37.00%;成交面积475.5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