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以下信息仅供您参考,实际以经办机构审核为准。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分为个人住房纯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1、个人住房纯公积金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2、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所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简称为组合贷款。
二、贷款额度:
(一)个人住房纯公积金贷款额度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最高贷款成数由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开发商签订协议为准;
计算最高可贷款额度的公式是: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 ×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
若夫妻双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按比例较高的一方确定实际缴存比例。
3.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申请公积金贷款还应满足月还款/月收入不大于50%(其中:月还款包括已有负债和本次负债每月还款之和)。
4.贷款申请人的配偶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申请,由成都公积金中心结合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额度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超过所购住房价值总额的70%;
2.房产支出与收入比不超过50%(含50%);
计算公式:(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月均收入
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不超过55%(含55%),
计算公式:(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
对具备以上条件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由我行与公积金中心共同对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参加住房公积金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购房人必须一致;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固定的住所、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申请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5.遵纪守法,经我行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后确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6.已经签订购买住房的出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7.购房行为真实有效,已支付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购房的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
8.有我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9.我行及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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