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许可证
⑴办事程序:申请→审核→受理→发证
⑵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第二章七条。
⑶申报材料:
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④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⑥拆迁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⑷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⑸收费标准:住宅按拆迁补偿安置费0.2%;非住宅按拆迁补偿安置费0.4%。
⑹收费依据:川价费[2001]157号
2、房屋拆迁资格证
⑴办事程序:申请→审核→受理→发证
⑵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条
⑶申报材料:
①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②法人代表履历表;
③法人代表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④银行资金证明;
⑤拆迁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⑥办公场地产权证或使用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⑦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
⑷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⑸收费标准:不收费
⑹收费依据:无
备注:申请办证材料须齐全、真实、符合法形式
3、办理房屋拆迁延期:房屋期限届满仍未完成拆迁任务的拆迁单位,在向区房管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发放延期公告并在《拆迁许可证》上注明延期时间。
备注:须在房屋拆迁期满15天前提出
4、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事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当事人一方拒绝商谈补偿安置事宜,当事人要求裁决的,应当提出书面裁决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⑴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裁决申请书;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③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公告;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
⑤被拆迁房屋权属情况材料;
⑥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的情况材料;
⑦安置房屋情况材料;属于过渡安置的,还应提交周转房屋情况材料;
⑧房屋评估报告;
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事宜协商的2次以上谈话记录;一方拒绝协商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⑩裁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⑵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裁决申请书
②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共有权证)或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凭证;
③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