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和邻居协商后,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具体咨询 当地的 镇土管所。相关法规: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是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是村民持规划选址意见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经镇、村、社审核同意并盖章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向复兴国土所提出用地申请,报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三是村民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四是经国土、规划部门现场放线后,村民方可动工建设。
五是房屋竣工后,村民应申请国土、规划部门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