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当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2005年5月31日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此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为普通标准住宅。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