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交易双方即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属区、县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根据二手房的不同种类,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提交的资料也不同。
(1)已购公有住房买卖需提交的资料
①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②房屋买卖合同(原件);③原公房购房合同;④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两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⑤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⑦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⑧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⑨当事人身份证明。
(2)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需要提交的资料:
①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②房屋买卖合同(原件);③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④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两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⑤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⑥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⑦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5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⑧当事人身份证明。
(3)存量房屋买卖需要提交的资料:
①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②房屋买卖合同(原件);③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④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两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⑤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⑥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⑦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⑧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⑨当事人身份证明。
(4)以拍卖方式买卖二手房过户需要提交的资料:
①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什),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②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③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两份(原件);⑤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⑥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⑧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⑨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⑩当事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