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继承的房产出售的,需交纳的税费有:
A营业税: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房屋赠与税收的通知,免交营业税
B契税:个人自用普通住宅按销售金额的1.5%计征,其他的按销售金额的3%计征
C印花税:按转移价的千分之一计征
D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购置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
E登记费:按每证80元收取
F房地产交易服务费:商品房住宅的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按6元/平方米收取
G 个人所得税:继承人将继承的不动产再次转让,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继承、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个税所得额,税率为20%
HI贴花:按5元/本收取。
房产在办理法定继承变更时,无需缴纳契税。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继承人继承之后进行出售的,属于转让行为,仍然需要交纳契税、营业税等相应税费。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外,其他城市的房产持有超过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
1)继承(直系亲属):(不纳入限购)
营业税:证过5年可免征(未满可在档案馆调前证是否过5年)
未过5年:估价×5.6%
个税:证过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未满可在档案馆调前证是否过5年)未过5年估价×1%
2)遗赠(非直系亲属):(纳入限购)
营业税:证过5年可免征
未过5年估价×5.6%
个税:证过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
未过5年估价×1%
说明:继承房产过户的权属来源如果写为“继承、赠与”的是按赠与的方法计税。
注意:营业税、个税的调档:是指“上手房产证的登记时间或契税完税证的填发时间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