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说法很困惑,土地拍卖不会根据出让年限推断土地用途。
正常的表述应该是,土地拍卖,会根据规划文件,设定土地用途。国土部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不同的土地用途设定不同的最高出让年限。
一般居住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公司国有划拔土地,商业用地,法院拍卖需要什么样的的程序。
正常程序,法院应该征求或协调国土部门,把划拨土地批准为在买受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国有出让,然后再进行拍卖。但是,现实中法院的能量是巨大的,而且往往国土部门也默认,只要法院启动拍卖程序,买受人过户时缴清土地出让金,都可以过户,土地性质即变更为出让。
国有股份占49%的土地变更为商业用地后,没经正常程序拍卖,更没公示,请问这合法吗?违反了什么法律!急!
对你的问题分开来进行分析。
一、“国有股份占49%的土地”是一个不明确的描述,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家和集体这两个概念都较抽象,集体的最常见形式就是村庄,村庄的土地所有权范围按法律规定是要登记造册的,但现实中也未见得很完备;土地权属通常的表现形式是使用权,自然也分为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又再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商业用地”属于出让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可能你所在的单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该企业的股权中有49%属于国有资产?
二、至于土地性质改变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国家多次发文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程序作出规定。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11号),再次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出了明确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但是,实践中如果已经取得划拨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只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一般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如果是集体土地,那么直接变更为商业用地则必须履行相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