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等是总房款的5.5%
按规定,2007年8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超过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暂按普通住房执行,全额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不含住宅)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原价,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另外,细则还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不含住宅)、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按营业额的5%、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的3%计算征收(也就是总计要征收5.5%的税)。
以住宅为例,你的房子还没住满5年,如果想卖,那么应交的这几种税费为:20万元(现在卖房价)×{5%+[5%×(7%+3%)]}=1.1万元。
2、个税征走房屋总价的1%:
个人所得税征收有两种办法,其一是个人出售自有(含购入5年内住房、商服用房等)房屋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售房收入减除房屋购进价款及交易税费后的余额为计税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20万元(现在卖房价)-10万元(当年买房价)-5万元(各种合理费用)〕×20%=1万元;
其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始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一律按纳税人房屋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房子卖多少钱,乘上1%就是该交的个税,比如20万元(现在卖房价)×1%=2000元。
个人转让自用5年(含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另规定,为减轻我市纳税人税负,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按“孰低原则”执行。
3、一年内重新购房按比例退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细则还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拟在一年内重新购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保证金形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当向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个人在一年内重新购房金额大(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超过一年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入国库;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退还纳税保证金。
4、房屋装修费不纳入征税范围:
按规定,卖房交税时,应适当扣除房屋当年购买时的装修及修缮费用。细则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按最高限额15%扣除;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扣除。上述扣除比例按评估价计算扣除。这意味着,房屋装修费用及修缮费用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5、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
细则中还涉及到两项税收,一项是印花税,另一项是土地增值税。
在印花税方面,按照房屋买卖双方所签协议(合同)上的价款计征0.05%印花税,对其协议(合同)所载金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依据地税机关认可的评估价格计征印花税。比如,房子的售价是20万元,那么印花税应交20万×0.05%=100元。
细则规定,对居民个人出售普通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居民个人出售非普通住房,经向地税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含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单位或个人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不含个人出售住房),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为地税机关核准认可的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减去房屋及建筑物重置成本价与成新折扣率的乘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及旧房评估费用后的余额。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暂按实际成交价格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