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经依法批准的用地,非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政府强制无偿收回:一是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2年的;或出让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2年的。三是土地使用者不按《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缴清土地闲置费的。四是选择限期开发,经政府批准延长开发期后,至延长期满仍未动工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