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成交量的上升,相关税收再次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来自市财税部门的信息表明,2008年下半年以来,各级政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新政策下,买卖房产如何缴税? 买房:契税、印花税 目前,买房主要涉及契税、印花税两个税种。 契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税率由原来的4%调整为3%。调整后,对土地出让、转让,非普通住宅、非住宅转让及单位购房统一执行3%的税率。而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宅暂按1%征收,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由政府全额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其中商品房以网上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买卖契约上产监处签字确认的时间为准。 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个人购买非住宅、个人受赠房屋及单位购房仍按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五征收。 卖房:营业税、个所税等 转让房产,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营业税:个人转让普通住房超过2年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普通住房不足2年的,按转让收入减去购进原价的差额征收;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转让时按转让收入与购进原价的差额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转让住房不足2年的,营业税按规定缴纳后,政府按地方留成部分(80%)予以返还。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营业税附征,计税依据为应征营业税额,税率为: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1%。 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个人房屋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目前,我市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税征收采用核定征收和按实清算两种方式: 核定征收:按房屋转让收入总额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为房屋转让成交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征收机关按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价格。 按实清算:由地税部门核定房屋转让收入、购房原价、房屋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凭证资料并且要求进行税款清算的,可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后携相关资料到地税部门办理清算手续,由清算人员计算出应征数额后在《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纳税人持地税部门签署意见的《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申报表》到契税征收窗口缴纳。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l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包括以产权人名义、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以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购房),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根据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转让金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先买后售符合减免条件的,也可按减免后金额直接缴纳。 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住宅,按计税价格的2%核定征收,或按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按四级累进税率缴税。 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印花税,个人转让非住宅、个人赠与房屋及单位转让房屋仍按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五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