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房屋结构保修是50年保修。其它各个另当别论,可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洪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km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门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