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评估费按照房产总价的期间分档计算,100万元以下为0.5%,101~1000万元为0.25%,在实际办理中还可以双方协商确定实际收费。
一、房屋评估的依据:
1、房屋评估的依据是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2、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第四条
①、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②、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3、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二、房屋评估费分档计算如下所示:
(1)、如果所评估的房产的总价值在100以下或者100万以下的部分,则评估费按照房产总价值的5%进行收取。
(2)、假如所需要评估的房产的总价值在100—1000万的,则10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房产价值总额的2.5%进行收取。
(3)、再甚所需要评估的房产的总价值在1000—2000万的,则100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房产价值总额的1.5%进行收取。
(4)、更甚所需要评估的房产的总价值在2000—5000万的,则200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房产价值总额的0.8%进行收取。
(5)、如果所需要评估的房产的总价值在5000—8000万的,则500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房产价值总额的0.4%进行收取。
(6)、假如所需要评估的房产的总价值在8000-10000万的,则800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房产价值总额的0.2%进行收取。
(7)、如果所需要评估的房价的总价值甚至高于10000万的,则1000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房产价值总额的0.1%进行收取。
三、房屋评估费用
1、房屋评估是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运用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屋价格因素的基础上,结合估价经验及对影响价格因素的分析,对房地产的特定权益,在特定时间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所作出的估计、推测与判断。房屋评估实质上不是估价人员的定价,而是模拟市场价格形成过程将房屋价格显现出来。
2、房屋评估费用就是中介机构依据相关数据对房屋进行评估后取得的价格。房屋评估价由评估房屋评估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它是科学、艺术和经验三者的结合。评估业与寻常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常见的要数置换物业评估了。随着房产二、三级市场日益繁荣,二手房估价作为房屋置换前期的重要环节,也受到广泛关注。
3、房屋评估计价办法是依照被评估房屋的常用结构、标准、用料情况计算重置完全价值,然后按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情况的新旧程度折扣,而确定现值。城镇各种制房屋进行交易、互换、抵押、拍卖、典当、转让、析产、兼并、价拨、划拨、拆迁或以房抵债、入股、等,涉及房屋价格的活动,均依照本办法评估作价。